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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台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6]第25号
颁布时间:1996-08-28
1996年8月28日 鲁地税征字[1996]第2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管理的暂行 办法》(鲁地税征字[1995]第34号),进一步规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征收方式,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 台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管理的暂 行办法》(鲁地税征字(1995)第34号)等有关税收法规,进一步加强对 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 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使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台帐》。《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台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本文规定式样统 一印制发放,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编号。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要确定专人严格登记本台帐 的各项内容。所登记的内容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内容相对应。 地税机关要对台帐、报告表等资料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以保证其登记内容 的真实可靠,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本帐簿自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扣缴义务人使用的记载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各类旧式帐簿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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