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6]第21号
颁布时间:1996-07-03
1996年7月3日 鲁地税征字[1996]第2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式 样的通知》(国税函[1996]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方税收 征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下列正式工作人 员可持有中英文版的《税务检查证》: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局长、副局长; 2.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专门的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中负责税收、征管、检 查任务的人员; 3.没有成立涉外税收机构的地方税务机关,经市、地、县(市、区)地方 税务局领导研究确定,专职从事涉外税收税政、征管、检查工作的人员。 4.各级税务稽查局中专职从事涉处税收稽查工作的人员。 二、原则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中从事税政、征管、检查工作的人员只持有一 种版本的《税务检查证》。确因工作需要,需持有两种版本《税务检查证》的, 需将其中现行工作不需用的《税务检查证》,交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征管科保管, 需用时,再进行调换。 三、对各级地税机关涉外税收管理征收机构中的非正式干部,不制发税务检 查证。 四、中英文版税务检查证的核发程序、编号、续发和缴销等工作按照省局鲁 地税征字[1995]第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可持涉外税收检查证的原内税 工作的人员,除本文第二条所指确因工作需要,可持两种证件和人员外(名单登 记表报省局)。原内税检查证一律逐级收缴省局,收缴和办证同时办理。 五、中、英文《税务检查证》由省局统一制发,1996年8月1日起在我 省正式启用。
上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贵都大酒店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