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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鲁地税直属字[1995]第2号
颁布时间:1995-11-02
1995年11月2日 鲁地税直属字[1995]第2号 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我局决定于19 95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称省直属 分局)对所辖各纳税业户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这 次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是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省直属分局全面 掌握和控制税源,合理调配征管力量,使省直属分局与所辖纳税人的征纳法律关 系,以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定形式确定下来,堵塞征管漏洞,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 省级地方税收任务。同时也是进一步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 化省级地税收入征收管理,对所辖纳税业户集中进行税制改革宣传和税收法制教 育,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必要措施。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省直属分局税务登记的范围,是指凡设在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 天桥区、历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以下简称济南市区)的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省级预算收入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具体 包括: (一)缴纳营业税的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部门所属的企事业 单位; (二)缴纳营业税的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 行及其以下各级银行和省属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直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各种国有企业、联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不包括省属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中央和省级企业; (五)其他由省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一)以上纳税业户请到省直属分局征收大厅(民生大街22号)领取税务 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登记内容,加盖印章后,并附上营业执照、有关 合同、章程、联营承包协议、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银行帐号证 明、土地使用证等其他各项证件,报送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直属分局对纳税人 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其所附资料认真审核后,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二)省直属分局的税务登记证件按省地税局的统一规定规范编码,前6位 地区编码编为“3700**”,“**”代表济南市区的某一个区的地区编码, 其他九位编码编制方式不变。 四、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 各纳税人必须按期到省直属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领取税务 登记证件后,应该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外出经营 的纳税人(凡涉及省级地税收入的)应该携带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 本。纳税人在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加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其他有关事项时,必须持省直属分局核发的税务登让证件。纳税人领取的税务 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对违反上述规定,逾期到省直属 分局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遗失省直属分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省 直属分局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请立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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