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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行业"间休室"投资项目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6]第9号
颁布时间:1996-06-04
1996年6月4日 鲁地税地字[1996]第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对铁道行业建造的"间休室"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有关市、地在政策的掌握上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投资旃财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 规定,铁道行业建造的用于轮班换班、待班间休室性质的"待班室",适用0%税 率。因此,省局认为:一、对铁道行业建造的"间休室",其性质和用途与"待班室" 相同的,也应给予0%税率照顾。各市、地在具体征收工作中与上述规定不一致 的,应予以纠正,已征收的税款应予退回。二、以"待班室"、"间休室"的名认建 造办公楼、宿舍等其他用途的设施或施工后改变项目计划性质及用途的,应按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63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地字[1 9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按改变后的性质及用途追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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