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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6]第7号
颁布时间:1996-05-08
1996年5月8日 鲁地税地字[1996]第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 鉴于我省生猪定点工作正在逐步推开和和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实际情况, 生猪屠宰税的征管,应坚持村民委员会代征和生猪定点屠宰单位(简称"定点单位 ")统一纳税并举的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定点单位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其收购或屠宰的生猪的头数为计税 依据,按规定的税额计征屠宰税。 三、为避免重复征税,定点单位收购或屠宰已缴纳屠宰税的生猪,可凭完税 证明,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抵扣应缴税款。凡在定点单位批发上市的猪肉, 经营者凭税务部门监制发给定点单位的销售、加工收费票据证明,不再缴纳屠宰 税。 四、对于定点单位受当地生猪产销办公室委托代办检疫等有关手续的外调生 猪,或代宰的生猪,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定点单位按照外调或代宰的头数代征屠 宰税。 五、代征凭证应使用《屠宰税定额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为四联,第一联为 存根联,由税务所在发给代征单位时留存,用于每月向县(市)局报缴;第二联 为报查联,由代征单位按期向税务所报缴税款的同时,报税务所查验;第三联为 收据联,纳税人用做完税凭证;第四联为转移联,作为完税证明随猪同行,交予 再收购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验讫盖章后,作为该单位不再缴税的证明。 定额 完税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六、定点单位要按月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报解代征税款,屠宰税 款要月结月清,不得拖欠和挪作它作。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定点单位屠宰税的征收 管理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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