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96)鲁地税三函字2号
颁布时间:1996-12-09
1996年12月9日 (96)鲁地税三函字2号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请示》(泰地税外税字[ 1996]第1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对外商 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仍按照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 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外[1990]10号)规定执行,即:对 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保留城市房地产税税种名称,其征收范围、计 税依据、计算办法等具体内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办 理。
上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