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7]第53号
颁布时间:1997-03-13
1997年3月13日 鲁地税二字[1997]第5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推动人寿保险业务的开展,聘用了部 分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其佣金按其营销人寿保险份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对这部 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扣除30一40%的费用后,按工资、薪金项目 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自定。 二、营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佣金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并按规 定时间向当地地税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三、其他保险公司从事人寿保险业务人员的佣金收人,经当地市地级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下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