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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鲁地税直管字[1997]第1号
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鲁地税直管字[1997]第1号 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 计算,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对19 96年度省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缴 改革。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汇缴范围、时间 省直各部门举办及所属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我局)进 行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期限为97年2月底,各纳 税人必须在2月底前将自行汇缴结果向我局进行汇缴纳税申报,对个别按期申报 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我局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批准的,按征管 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 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 纳税人年终决算后,应在企业决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 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并将应缴 税款全年统算,扣除已交所得税,得出年终汇算清缴应缴(退)所得税,并按规 定时间办理税款纳税(或退抵)手续。 纳税人通过自行汇缴,正确、完整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 表等各项指标,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纳税调整及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 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经审核发现申报表中资料不全或 有漏项等问题,有权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纳税人拒不更正的,自负 法律责任。 按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书面提出申请,并认真 填写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报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一并上报我局, 待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 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准 确进行税收调整,做到如实申报。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 处以补税、罚款;对代理机构依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 税务机关进行汇缴检查 企业自行汇缴申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情况进行 全面检查,主要审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 对纳税项目重点审查其应计收入和计税工资、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列支 及亏损补贴、减免税返还的处理等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项目。通过汇缴检查 出的问题,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请各部门、企业迅速转知所属(辖)企业、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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