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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信息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一字(1997)第12号
颁布时间:1997-04-08
1997年4月8日 鲁地税一字(1997)第1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青岛不发): 为使各级各地地税部门之间经常地互通情况、加强交流、相互借鉴、搞好协 作,不断提高涉外税收工作水平,经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省地 税系统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的内容 1.年度、季度或近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工作安排等; 2.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为解决重大政策、业务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和收到的效果等; 4.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的经验、做法以及对工作开展的建议、意见等; 5.本地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涉外税收工作的指示、支持和帮助等; 6.其他需要反映、交流的情况。 二、信息交流的办法 1.各市地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省 局。 2.省局对各地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选择质量较高,对全省工作有指导意 义以及有利于工作交流和协作的,印发各地。 3.各市地上报信息时,一式二份报省局税收管理一处。 三、对信息工作的要求 1.各地对信息工作应有足够的重视,使之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指定 一名同志具体负责。 2.信息上报要及时,涉及重大政策、业务问题,文字表述要清楚、准确。 3.各市地每月上报信息不得少于1篇。 4.省局已将信息工作纳入“涉外税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考评范围,将 根据各地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被采用的情况,对各市地的信息工作进行考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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