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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四字[1997]第13号
颁布时间:1997-11-18
1997年11月18日 鲁地税四字[1997]第13号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淄地税三字[1997]第1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你局提出的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资建房计税依据扣除问题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地字〔1994〕第10号文第三条、鲁地税 地字〔1996〕第1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的意见,对该种形式的 集资建房,只扣除拥有新购建住宅产权或部分产权,且集资款不返还的职工集资 部分,其他投资应照章征税。 二、有关扣除项目的扣除次序问题 同一个应税投资项目涉及到危房改造扣除、职工集资建房扣除及购买商品房 计税依据折扣等多项扣除问题时,若因扣除次序不同而导致计税依据计算结果不 同,则应统一按以下规定的顺序依次扣除:先扣除危房改造原建筑面积,其次扣 除符合规定的个人集资款,最后对商品房按规定的折扣率进行折扣。 三、关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问 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投资,可比照全国 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0%税率 照顾。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是指国家及我省确定的贫困县。目前有:夏津、鄄 城、沂源、东阿、阳信、惠民、莘县、冠县、沾化、庆云县。山东省税务局鲁税 三[1993]71号文规定的“我省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名单”同时废止。 已不属于上述贫困县的乡镇企业投资应恢复征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我省经济欠发 达地区名单,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随时调整下达;享受优 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述贫困县所属的乡镇企业,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地在上述贫困县的投资项目是否比照 执行,可由有关市、地地方税务局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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