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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税局关于铁路基金和省基建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鲁财税字[1998]83号
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鲁财税字[1998]83号 省计委: 你委《关于解决省基建基金税收问题的报告》(鲁计投资字[1998]6 65号)收悉。关于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和省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有关 税收问题,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缴纳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收取的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属 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征收管理仍按省财政厅、省地税 局鲁财预字[1995]第79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关于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营业税财政返还问题 为了加强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对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缴纳的营业税可视省 级财力情况,由省财政厅确定给予适当列支返还。具体由纳税单位于年度终了后 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返还申请(并附税收缴款书),经省财政厅审定办理列 支返还手续。 三、关于省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缴纳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省财政厅鲁财预字[1998]35号文件规定,省基 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具体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 缴入省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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