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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1999]580号
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济银发[1999]580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其他商业银行山东省管辖分行,各市地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现将银行[1999]2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 实行“封闭贷款”是国家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改革发展和盘活银行资产 的一条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封闭贷款”业 务的开展。 二、 银行实行“封闭贷款”既可以对一个企业,也可以对一个企业的某种 产品;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封闭贷款可以由不同银行自愿选择。 三、 国有亏损工业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银行支持,实行封闭贷款。 各市地经贸委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银行申请封闭贷款。 四、 《封闭垡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的“政府救助方案”是指县及县以上 人民政府或经贸委制订的扭亏解困方案或相关的政策措施。 五、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克服困难,积极发放封闭贷款。要 加强封闭贷款的管理。严格执行“双签”制度,切实防止发生新的风险。对已经 获得贷款承诺或贷款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封闭贷款 的正常运行。 六、 各市地经贸委、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直辖市和 督促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度,定期检查封闭贷款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出现 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七、 省、市地扭亏增盈资金要俦支持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扭亏脱困。 八、 请各市地经贸委和有直属企业的省直部门从省重点扭亏的137户国 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取3-5户企业,于10月5日前 报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省经贸委将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 荐。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16日 银发[1999] 26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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