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42号
颁布时间:1999-08-19
1999年8月19日 鲁国税计[1999]4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领取,按照鲁国税发[1999]27号文件的 有关规定办理。 二、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 7月2日 国税函[1998]402号)(略)
上一篇: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