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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启用新号码段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3-11-03
2003年11月3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 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 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和《关于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 我局已对货物运输纳税人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进行了全面清理,从11月1日起,启 用货物运输发票新号码段如下: 厦门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代码:0163 号码:No 0041001 厦门市联运专用发票 代码:0164 号码:No 0064001 厦门市整车运输专用发票 代码:0165 号码:No 0520001 厦门市道路运输零担专用发票 代码:0176 号码:No 0078001 厦门市交通运输运杂费专用发票 代码:0206 号码:No 0001001 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代码:0214 号码:No 0000001 厦门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发票 代码:4095 号码:No 0001867 厦门翔鹭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代码:4433 号码:No 0002701 从11月1日起货物运输纳税人开具的、托运单位取得的我市货物运输发票必须 在规定的新起始号码段以上,否则托运单位所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将不予列支成本和 做为增值税抵扣的凭证;开票的货物运输纳税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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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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