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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23号
颁布时间:2003-02-25
2003年2月25日 厦地税发[2003]23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闽财税 [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 请退还,按正常多征税款退库手续办理。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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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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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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