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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2]55号
颁布时间:2002-06-25
2002年6月25日 厦地税函[2002]5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5 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油站尤其是个体加油站税收的征收管理, 现就有关个体加油站税收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安装并使用税控加油机的,即已按实际加油收入额征收增值税的,要求纳 税人自行据实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个人所得税按带征率2%申报征收,各基层局 可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和营业情况适当下调,但下调幅度不得超过 30%。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认真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入 库税单原件,以便柜台人员受理其纳税申报时予以核对申报表“计税金额”是否填写 准确,柜台人员核对无误后将税单原件退还给纳税人。 二、对于尚未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维持现有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各基层局 应于7月30日前,对其定额进行重新调整,可参照当地已安装税控加油机的相同规 模纳税人的营业情况进行调整,并通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按带征率2%征收。 各单位应注意掌握已安装与未安装税控加油机的个体加油站之间的税负平衡。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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