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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非正常户的公告
厦地税公告[2002]第6号
颁布时间:2002-12-25
2002年12月25日 厦地税公告[2002]第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厦门海云船舶物资有限公司”等1073户(具体名单 附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 纳税人进行公告,责令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对逾期不改正者,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将暂 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认定为非正常户,其应纳税款的 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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