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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18号
颁布时间:2000-07-12
2000年7月12日 厦地税政二[2000]1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经请示国 家税务总局,特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如果未变更工商登记,未 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的,不论承包、承租双方所得如何分配,均应以发包、出租企 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承租方按合同(协 议)规定取得的所得,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 用项目如下: (一)承包、承租人不拥有经营成果,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收入的,按工 薪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上缴一定承包费后,企 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事业单位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业户的, 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若发包、出租 企业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年 印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牢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1号)规定 的带征率,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2000年1—6月未按此办理的,应于 7月底之前调整完成。若被承包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业户的,按个体户带 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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