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危改安置房税收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厦地税政一[1999]1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危改安置房是我市在安置用房不足的情况下,为鼓励危房成片改造,规范拆迁安 置行为,发挥“房源”和“资金”仓库作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厦地税政 一(1995)002号文”《关于“统建房、解围房、安置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经研究,对市政府委托危改办购置并安置给危房户的商品房,且每平方米限价 在1500元以下的,暂缓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每平方米1500元以上的或改变用 途的,应全额依法征税。
上一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航空公司售票点取得手续费收入应依法征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