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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监开增值税发票企业附征税费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6-22
1999年6月22日 厦地税政三[1999]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区局反映,发现部分国税监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在监开增值税发票后, 未申报缴纳相应的附征税费,仅在国税完成增值税清理后,才申报缴纳附征税费,造 成地方税收入滞后。经请示省局,现将该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在国税局监开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各项附征税费。在达到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标准,经国税组织清理,取消监开后,其在监开期间多缴增值税经国税局 确认允许抵扣的部分所附征税费也可相应抵扣。具体由企业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申报, 提供国税增值税清理结果,经审核无误,方予抵扣。 对在国税局监开增值税发票期间应缴未缴附征税的,必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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