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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07-05
1999年7月5日 厦地税政二[1999]2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 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有关税前扣除问题 l.查补的各项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出让方若不能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购入方则 应按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待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按程序报批。 3.实行工效挂钩企业,1998年以前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发放时不得在税前 扣除。1998年以后(含1998年)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发放时准予税前扣除。 4.房地产预售收入,不得计提业务招待费。 5.单位集体订做高档制服,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支付的佣金,若能提供劳务发票的,可在税前扣除;若不能提供劳务发票 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境外佣金,不能提供劳务发票的,必须提供合法合同、 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发票或领款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对支付给个人的佣金, 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可在税前扣除。 7.房地产商售楼后,未按合同规定交房,支付给个人的赔偿金,可用个人身份 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和计算表作为个人领取赔款签领单的附件,准予税前扣除。 二、有关税收优惠问题 1.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认。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有利润即为获 利年度。 2.校办企业部分出租或承包给个人经营,未承包部分若能进行独立核算,可给 予减免企业所得税,若不能进行独立核算或核算不清,则不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问题 企业在纳税调整时,出现有些项目多调整,有些项目少调整,有些项目漏调整, 可按净额计算调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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