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移动通信业务私人代办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9]26号
颁布时间:1999-11-12
1999年11月12日 厦地税政二[1999]26号 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近来,我市私人代办移动通信业务发展迅速。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防 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原对公用电话私人代办户、电话卡私人代售户征收个人 所得税基础上,把移动通信业务(如收费、追缴欠费、售卡等,下同)私人代办户也纳 入市地税局征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私人代办移动通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源头扣缴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市地税局委托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征。 二、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移动通信业务私人代办户每月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的 3%计征,由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每月汇总缴纳。 三、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付给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征税 款的手续费。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份(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上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