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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报刊私人代售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9]330号
颁布时间:1999-12-23
1999年12月23日 厦地税政二[1999]330号 厦门市邮政局: 随着特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市私人代办邮政、电信业务大量涌现。为 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原对公用电话私人代办 户、电话卡私人代售户、移动通信业务私人代办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基础上,把报刊私 人代售户也纳入市地税局征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私人代售报纸、杂志、书刊取得的代售手续费(折扣)收入,实行源头扣缴 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委托市邮政局代征。 二、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报刊私人代售户每月取得的代售报纸、杂志、书刊手续 费(折扣)收入的1.5%计征,由市邮政局每月汇总缴纳。 三、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付给市邮政局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份(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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