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纳税人补开发票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征[2000]5号
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厦地税征[2000]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维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强化对纳税人被查补税款后补开发票的管理,经研究, 特就发票举报案件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纳税人补开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消费者(举报人)有索取发票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开 具发票。 二、纳税人为临时无证经营户的。或纳税人因违章等被停用发票的,或举报人有 保密要求,不愿与被举报人发生关系的,可由查处该案件的稽查部门开具发票。 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可以向所在单位发票柜台(市稽查局直接向市局征管处)领 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开具、专人结报制度,所开 具的发票视同代开发票管理,开具的每张发票均须附有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完税凭证等 相关资料。 四、市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
上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税收扶持的通知
下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