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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7]21号
颁布时间:1997-12-20
1997年12月20日 厦地税政三[1997]21号 凡符合文件规定,提出申请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均应报市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 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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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即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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