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用电话代办户及电话卡代售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函
厦地税政二[1999]15号
颁布时间:1999-02-23
1999年2月23日 厦地税政二[1999]15号 厦门市电信局: 近来,我市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私人代售电话卡业务发展迅速。为进一步强化个 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原对公用电话私人代办户征收个人所 得税基础上,把电话卡私人代售户也纳入征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对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代售电话卡取得的收入,实行源泉扣缴办法征收个人 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委托市电信局代征。 二、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公用电话代办户、电话卡代售户每月取得的代办、代售 手续费收入的3%计征,由市电信局每月汇总缴纳。 三、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付给市电信局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本办法从1999年2月份(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上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公司派息分红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下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开展评选“最佳开票员”活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