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地方税务登记办证流程
厦地税宣[1999]9号
颁布时间:1999-07-12
1999年7月12日 厦地税宣[1999]9号 地方税务登记办证流程: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换证柜台领取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及填表的详细说 明→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及备齐应附送的材料→将登记表及应附 送资料送到换证柜台由办证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受理的同时交纳税务登记证工 本费并取得发票和办证回执单一按回执单的日期要求向柜台领取国、地税新的税务登 记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同时交回旧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2.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须到验资机构加盖印章确认); 5.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末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6.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及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 7.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8.银行开户申请书复印件; 9.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非独立核算企业须附上述 1、2、5、7、9及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国、地锐税务 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文。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营业执照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 2.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4.银行账号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2.负责人、经营人、合伙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末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4.有开户银行的须附银行开户申请书复印件。
上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