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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9]114号颁布时间:2009-04-2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