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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9]38号颁布时间:2009-01-2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