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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104号
颁布时间:2005-03-29
2005年3月29日 苏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 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 过程中应加强调研,着重研究《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取消后对金银首 饰消费税管理的影响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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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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