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64
颁布时间:2005-02-25
2005年2月25日 苏国税函[2005]6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所属企业收取价款、 费用,未按规定收取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并相应核减其应收取的管理 费。 二、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有权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除附报总局规定的1、2、7项资料外,另报送以下资料: 1、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所属全资企业本年度损益表 3、《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明细表》(见苏国税发[2003]121号附表五) 《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分摊明细表》(见附件) 附件: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分摊明细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3)
上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