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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86号
颁布时间:2005-03-16
2005年3月16日 苏国税函[2005]86号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森田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免征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 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保[2004]2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
国税函[2004]1369号
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7月与森田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 同,贷款210万美元,期限为59个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一条第三款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9号)的 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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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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