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49号
颁布时间:2005-02-18
2005年2月18日 苏国税函[2005]49号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泰国税发 [2005]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不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39号)所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其所得应按规定计征企业 所得税。鉴于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为新办的从事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94 [001]号)及《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101号)的有关规定,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自开 业之日起,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你局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 [2003]123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减免税事宜。 (3)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2004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