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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23号
颁布时间:2005-01-21
2005年1月21日 苏国税函[2005]2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除无锡、苏州两市所属江阴、宜兴、常熟、昆山、张家港、太仓、吴江七市(县) 外,我省其他县(市)邮政局因实行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模式,已不具备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条件,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税收管理事项上划到其上一 级邮政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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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二十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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