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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32号
颁布时间:2005-02-18
2005年2月18日 苏地税函[2005]3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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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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