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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58号
颁布时间:2004-03-29
2004年3月29日 苏地税发[2004]5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省局下发 了苏地税发[1996]063号文件,确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 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 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 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预征率的确定 (一)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个别地区,普通住宅的预 征率需要调整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 50%。 (二)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 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适用预征率为1%-1.5%), 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3%)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 否则从高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各省辖市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各地的预征 率,并报省局备案。 五、对其他商品房中度假村、别墅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苏财税[1999]32 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 由各地自定。 六、对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并提出书面申请后,及 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统一规 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各地 不得自行调整。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 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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