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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184号
颁布时间:2004-09-01
2004年9月1日 苏国税发[2004]18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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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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