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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香港恒生银行南京分行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宁国税函[2004]97号
颁布时间:2004-07-29
2004年7月29日 宁国税函[2004]9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管理分局: 你局上报的香港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请示及 有关资料收悉,经请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苏国税函[2004]235号文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区之外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适用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38号)、《江苏省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苏国税发[1991]180 号)规定,同意对香港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恒生银行南京分行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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