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苏财税[2003]49号
颁布时间:2003-07-25
2003年7月25日 苏财税[2003]4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 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 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 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
(3)
上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