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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常劳社[2004]105号
颁布时间:2004-06-22
2004年6月22日 常劳社[2004]105号 各辖市、区劳动(人事)保障局、地税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根据《劳 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 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政发[2004]56号文的要求,对社会保险费 加强征缴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缴费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劳动保 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将其列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查的重点对象。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 和地方税务机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地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逾期仍不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或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实施监督 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对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缴费单位的 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征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五、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 照规定结算并进行个人帐户记载。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结算信息, 将征缴金额转入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 六、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迟延缴纳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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