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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中远川崎船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91号
颁布时间:2004-05-31
2004年5月31日 苏国税函[2004]191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中远川崎船舶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 示》(通国税发[2004]42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 572号批复如下: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 围为建造、销售、检修各种船舶和其它相关业务,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其中外 方资金为4000万美金,鉴于该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产业范畴,且外方投 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自 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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