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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常地税发[2004]26号
颁布时间:2004-02-09
2004年2月18日 常地税发[2004]26号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每人 每年30元,由单位代扣,个人支付。 二、为确保政府性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到位,应加强征管,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并应用计算机软件,提高征缴率。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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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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