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颁布时间:2011-05-11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