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2号
颁布时间:2007-02-15
吉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南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南航集团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航酒店广州机场路分部和广州南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根据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6年起,以上4户企业纳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由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广东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4户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93)等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