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90号
颁布时间:2006-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际额为24.50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2007年,以2006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