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81号
颁布时间:2005-02-28
2005年2月28日 国税函[2005]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地税字[2004] 2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 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 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号)精神和《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 发[2004]82号)规定,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教育出版 社、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由你局负 责具体审批或确定。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