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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农垦总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1号
颁布时间:2004-10-22
2004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4]1191号 黑龙江、海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请直属垦区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农 办垦[2004]16号),申请批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 农垦总局继续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4]02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 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上述企业继续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和海南 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27号)和《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 44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企业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 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 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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