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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珠海市邮政局2003年收支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01号
颁布时间:2004-04-15
2004年4月15日 国税函[2004]501号 北京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邮政局《关于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深圳、珠海市邮政局收支差额基数的 函》(局函[2004]15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邮政局2003年度向深圳市邮政局和珠海市邮政局分别收取的收支差额 26168万元和2474万元,准予在所属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上交的收支 差额应并入国家邮政局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按上述金额对深圳市邮政局、珠海市邮政局和国家邮政局2003年度的 应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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