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853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国税函[2003]853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 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云南、贵州、四川、新疆、海南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海证字[2003] 第143号),申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 查。 附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摘安徽部分) 序号 单 位 地 址 77 蚌埠南山路营业部 蚌埠南山路88号 (4)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