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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64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国税函[2003]64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 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新疆、甘肃、陕西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 财字[2002]86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 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 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500万元的总机构管 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 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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